2006年4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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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就要求逮捕嫌疑人
新昌检察院:程序违法,不批!
金东南 金纯

  本报讯  侦查机关未经立案、讯问犯罪嫌疑人,即将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捕,怎么办?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的回答是:不!近日,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李永和涉嫌收购、销售赃物案和杨仲明涉嫌抢劫案,经新昌检察院认真审核,以两案程序违法而作出不予批捕李永和、杨仲明的决定。
  两起案件案由不同,但均存在程序违法问题:杨仲明涉嫌抢劫案中的当事人杨仲明,因2005年11月10日晚参与犯罪嫌疑人张林春抢劫他人2000元赌资而案发。受害人报案后,侦查机关经过侦查,将张林春抓获,杨仲明在逃。杨在逃期间,侦查机关既未对杨仲明立案侦查,也未对杨采取任何强制措施,杨的身份也未查证属实,即将杨仲明及犯罪嫌疑人张林春以涉嫌抢劫罪提请批捕。经审核,新昌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林春批准逮捕,而以程序违法为由未批准逮捕杨仲明。
  涉嫌收购、销售赃物的当事人李永和,因为参与收购、销售被盗桑塔纳轿车而案发。侦查机关于2005年3月18日对李永和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,5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,并于2005年7月26日、8月5日两次通过国内挂号邮寄方式向李永和发出“传讯通知书”,李永和均未到案接受讯问。此后,侦查机关以涉嫌收购、销售赃物罪提请批准逮捕李永和以及与此案有关的涉案人员。新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侦查机关仅对李永和作了一份询问笔录,无相应的立案文书即直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,之后在其两次到达侦查机关的情况下,没有对其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讯问,也没有告知其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义务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侦查机关的批捕请求在程序上严重违法,李永和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条件,遂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决定对李永和不批准逮捕,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。此案虽经复议复核,上级检察院最终维持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  点评:
  在办案实践中,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,有的证据不被采用,往往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。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,是制约司法人员执法行为、防止司法腐败、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。强化对诉讼程序的监督,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,使案件的程序合法,实体公正,经得起时间的检验,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。新昌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牢固树立监督意识,以对法律极端负责的态度来对待审查批捕工作,从严、从细、从实地审查每一起案件、每一个证据、每一道程序,做到了不枉不纵、不错不漏。